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可免税

录入时间:2009-05-05

【中华财税网2009/5/5信息】  问:近期,我们进口了一批科普影视作品用于展厅播放。
  请问,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免税吗?
  
  答:可免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22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