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产品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有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7-12-12
问:我公司是一家水利发电设备生产企业,现将外购的发电设备零部件与本企业自产的设备配套出口,根据国税发[2002]1170号文件第二类第二条之规定:“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我公司的外购产品应该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可是在上报省国税局时得到的批复是不同意将我公司的出口外购货物视同自产产品,不能办理出口退税。请问:是不是现在有什么新的有关“外购产品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政策规定?省国税局的批复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此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所以如果贵所述的情况属实的话,那么是可以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