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规模企业购货如何确定退税率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某外贸企业最近从小规模商业企业购进一
批灯具。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的增值税税率由6%调整为4%。问:该企业已经出口的这批货物,在办理退税时,
退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发
[1999]101号)第3款规定:“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
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
务机关按4%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
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因此,小规
模商业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农产品在销售环节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并开具税收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按5%的退税率退税,其他货物均按6%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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