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有何新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4信息】 一、“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有何新规
定
(一)资料
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
企业2002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
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
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
2.资料1中,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本月应纳或应退增值税额。
(三)解答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
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计算
过程如下:
1.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
退税的金额)
=300×17%-[85+5-2400×(17%-15%)]
=51-42=9(万元)
2.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
退税的金额)
=300×17%-[140+5-2400×(17%-15%)]
=51-97=-46(万元)
由于当月月末留抵税额46万元,小于当月免抵退税额360万元(2400×15%),因
此当月应退税额为46万元。
解题指导:
“免、抵、退”税政策调整后主要有下列变化: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
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
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
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
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
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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