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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下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业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录入时间:2015-01-15

  在2014年下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3年上半年签发下半年发布的文件)涉及营业税的政策有13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计税依据确定政策1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明确,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自201410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也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税政策12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101日起20151231,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做出如下补充:

  (1)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明确:在20141120181231期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营业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2)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上述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税收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继续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政策。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②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③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④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⑤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5)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6)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否则将追缴已减免的税款。需备案的材料有:

  ①转制方案批复函;

  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③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④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⑤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7)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十二批)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14478号),认定北京双竞科技有限公司等67家企业为第十二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享受营业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通过2014年度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14477号),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413家企业通过2014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年度审查,并对相关更名企业重新核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享受营业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6、《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明确,自201392820151231,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2013928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8、《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明确,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⑻明确自20141117日起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10、《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明确:

  (1)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明确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机构可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27批)的通知》(财税〔2014148号),明确: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731319种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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