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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资金借贷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13-05-31

  问:我集团公司为了统一资金调配,成立了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各子公司的资金通过资金系统自动上划下拨,多余资金统一归集到集团结算中心管理。

  现在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A多余资金1亿元,集团通过资金系统上划到集团公司结算中心户。同时集团公司将这1亿元的资金按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贷给B公司,同时集团公司按此利率给A公司计息。请问:

  (1)集团公司收取B公司的资金借款利息是否需要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2)集团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A公司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计提营业税金及利息?

  答:问题所述集团结算中心账户,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子公司A存到集团结算中心后,该项资金属于集团公司资产,同时集团公司的负债增加。集团公司将A公司存入款项再借给B公司,属于集团公司向B公司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向B公司贷款收取利息,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集团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A公司将款项存入集团公司账户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存款利息,实质属于将款项给予集团公司使用收取得资金占用费,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相应地,集团公司和A公司还应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十六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因此,A公司从集团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A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A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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