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5-03
问:我公司具有上级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10年承接了外地某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完工后,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了本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营业税发票,但被该房地产公司退回,理由是房地产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予认可。房地产公司要求我公司提供其所在地营业税发票。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我公司的建筑业劳务应在何处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承接外地商品房项目,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商品房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自应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你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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