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甲供料”谁纳税?

录入时间:2013-01-16

  “甲供料”是指甲方(建设单位)无偿地将工程材料或主要材料(包括设备,下同)转交给乙方(施工单位),由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为甲方建造固定资产项目的一种管理方式,被业内称之为“甲供料”,如房产开发、桥梁及道路修建、厂房和尾矿库建设等,“甲供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成本。

  “甲供料”由于涉及材料的无偿转移,故在纳税上产生了争议:有的说甲方缴纳增值税;有的说甲方缴纳营业税;有的说乙方缴纳营业税;还有的说甲方代扣营业税;等等。但笔者认为甲方将工程材料转交给乙方的前提是委托乙方为自己建造固定资产,转交的材料已经记入到“在建工程”账户,因此,甲方对提供的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当缴纳增值税,乙方在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当将甲方提供的材料按市价计入计税营业额,依据如下:

  1、甲方提供自产或委托加工材料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委托建造的房屋、桥梁、道路、尾矿库均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有的房屋、桥梁、道路也可能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因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方法确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至于甲方提供的外购材料,营业税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论是提供的自产材料还是委托加工材料或者外购材料,增值税纳税人为生产应税产品的厂房安装生产设备提供的材料除外。

  例如:某铁精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投资新建一条生产线,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合同明确:工程劳务费用1200万元,辅助材料费用800万元,除此之外的磁选设备、钢筋、水泥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由甲方自制或外购后交施工单位使用,工程完工时,该企业购进磁选设备2200万元,支付进项税374万元,购进水泥和钢材1600万元,支付进项税272万元,自制设备耗用材料498万元(无市场价格),支付电力和人工费用2万元,全部进项税已申报抵扣,则该企业对水泥和钢材应转出进项税272万元,对自制设备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为10%)计提销项税额(4982)×(110%)×17%93.5(万元),对磁选机因属于用于应税项目,既不做进项税额转出,也不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甲方提供外购材料不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甲方将外购材料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材料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转移过程中甲方也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此种行为不属于销售货物,不需缴纳增值税。

  3、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材料按市价记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除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乙方在确定缴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时除特别规定外,应当将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计算在内,而不能只是劳务费用和自行垫付的辅助材料的价款,其价格的确定方法为:自制和委托加工的材料按甲方视同销售的价格确定,外购材料按甲方外购材料的成本加上合理的运杂费、保险费等确定。例如,上例的铁精粉生产企业新建生产线工程,乙方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应当为〔1200800+(1600272)+(4982)×(110%)〕=4422(万元),而不只是12008002000(万元)。

  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并且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在实行“甲供料”的情况下,乙方没有向甲方支付其拨付材料的款项,只能就取得的劳务收入和垫付的辅助料向甲方开具发票。但如果甲方所供材料属于替乙方采购材料,发票是开给乙方的,材料验收合格后由乙方付款,甲方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收取包括代购材料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乙方则应按包括代购材料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向甲方开具发票。

  4、甲方不代扣营业税的依据。

  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36号)及其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77号)明确,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或者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时,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均可以将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但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第61 号)明确财税〔2006〕第177号文件从200911日起停止执行,因此,目前甲方不再有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了。

  5、甲方不缴纳营业税的依据。

  按照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甲方将外购材料交给乙方用于自己的在建工程,材料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因此,此种转移材料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