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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0-11-23
【中华财税网2010-11-23信息】 问:个体诊所的药品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个体诊所销售的药品收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但对个体诊所单独设立柜台或门面从事药品零售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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