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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公司的设备款应计入营业额纳税

录入时间:2010-10-26

【中华财税网2010-10-26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2009年,我公司与一家国有企业签订一项承接工程业务。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18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800万元,工程劳务款1000万元。在签订合同时,建设方提出设备采购由我方负责,待工程完工后,与工程劳务款一起结算。请问,我公司的营业额应是多少?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于上述公司用于购买设备的800万元,不是由建设方也就是该国有企业提供的,因此这800万元的设备价款也应该计入上述公司的营业额。所以应该以设备价款、工程价款之和1800万元,作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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