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9-27
【中华财税网2010-09-27信息】 问:如今,许多个人或单位挂靠具有一定经营资质的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货运车队等从事建筑修建、房地产开发及货物运输业务,并向这些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上述公司对收取的管理费是按照公司内部资金往来入账,还是按照具有服务性质的应税劳务收费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参照上述规定,具有资质的建筑修建、房地产开发及货物运输公司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承运方签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经营,均应按“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交通运输”税目缴纳营业税。若不与建设单位、业主、承运方签合同,只是负责组织协调业务并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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