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8-02
【中华财税网2010-08-02信息】 问:我公司是新办企业,主要经营项目是向外单位提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汽车运输、住宿餐饮等劳务服务。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区分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提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解释,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解释,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为营业税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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