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5-06
【中华财税网2010-05-06信息】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产,市场价5000元/平方米,当地建委以4000元/平方米补偿给拆迁户(拆迁事宜与房地产企业没有关系)。房地产企业仅向拆迁户收取4000元/平方米,另外1000元/平方米由建委补偿,并向建委开具了1000元/平方米的发票。房地产企业对这一补偿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请问还需就这笔补偿缴纳营业税吗?可否将这笔补偿款充减地价?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该开发商以4000元/平销售房屋给拆迁户,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开发商能提供与建委的相关协议,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为有正当理由。
因此,开发商收取得建委市场价差补贴款,为收取的补贴,属于价外费用。该补偿款应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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