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3-23
【中华财税网2010-03-23信息】 问:外国公司在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业务介绍服务,境内公司支付佣金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外国企业提供的业务介绍服务,不属于上述列举范围内可以免征的劳务,境内单位在对外支付佣金时,需要代扣代缴境外单位的营业税。
上一篇:厂区内装路灯可否抵扣进项税
下一篇: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