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3-12
【中华财税网2010-03-12信息】 问:投资方修建教师公寓,拥有15年收取租金的权利,15年后移交给学校请问如何缴税?如未到15年被学校回购,又如何缴税?
答:对这个问题,我们要看教师公寓的立项。
第一:教师公寓的土地所有权是投资方还是学校的;
第二:教师公寓的项目规划、建设立项是办在投资方名下还是在学校名下的。
如果土地所有权是学校的,项目立项是学校的。这种经营模式就和我们时下比较流行的BOT(建设、经营和移交)很相似。
此时,投资方修建公寓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建成后房屋的租赁的主体应是产权单位学校。此时,从形式上讲,在15年内是由投资方运营,代表产权单位收取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同学校收取租金,租金转交投资方作为建筑价款的支付。此时,学校需要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投资方取得的款项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15年后移交,则不涉及不动产转让的税收问题了。
如果土地在投资方名下,项目立项在投资方,则15年内,投资方按租金缴纳各项税收。15年后,学校收购,则投资方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未到15年学校回购,第一种情况,投资方收到的款项按建筑业缴税。第二种情况,投资方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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