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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自查辅导一

录入时间:2009-11-23

【中华财税网2009-11-23信息】  一、营业税的未来,纵观先进国家税制,特别是欧盟税制,大的增值税范围已经涵盖了中国的营业税制,而中国营业税虽桃花依旧在,却也在悄然进行着增值税革命,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都在静悄悄的走向差额纳税。未来增值税一统天下或许并不是纸上谈兵。

  二、音乐茶座的税率,音乐茶座属于娱乐业,但笔者认为其更应属于服务业,何谓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我们不禁要问,现实当中不少餐厅、宾馆、咖啡厅有几个没提供音乐欣赏?为何这些行业按饮食业来征税,独独音乐茶座要按娱乐业征收,其娱乐性又有几何?因此不少地方税务机关对音乐茶座税率订的很低,比如北京定为10%,重庆定为5%,但也有的地方唯总局马首是瞻,定为20%。我们不禁要问,实事求是的精神在哪里?为什么非要等到总局将保龄球、台球税率降为5%时,地方才随即更改呢?为何就没有一个敢于先吃螃蟹的人呢?有鉴于此,新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已将娱乐业税率核定权下放给各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但愿这种放权能使实事求是精神发扬光大。

  三、挂羊头卖狗肉的博物馆、文化馆等不予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6)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之所以这样规定,无非是对这些单位及其举办的活动在税收上予以支持鼓励,而对挂羊头卖狗肉的山寨博物馆则因系李鬼,而不能给以李逵的待遇。

  四、青山依旧在,垄断照样行,为了照顾电信、邮政等部门的利益,比如对于电信部门开办的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活动,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非电信部门开办的同类业务,却要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再比如快递业务,虽然非邮政部门主办的快递业务享受邮政电信业低税率优惠,但是单位或个人开办快递业务必须经过邮政部门审核批准,由此可见,垄断色彩在税收政策上所投下的影子依旧那样长远。

  五、销售不动产同时装修,也即房地产企业搞的精装修房销售。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分开,则逃避了装修部分的契税以及装修部分的营业税。

  六、电梯维修保养收入营业税,根据国税函(1998)3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我们注意到,这里有个前置定语,即“安装运行后”,常识告诉我们,电梯离不开房屋,因此390号文其实就是对不动产维修保养征收营业税的一个缩影,我们假设,安装运行后电梯部件损坏,拆下来后送往电梯保养与维修专业公司进行保养和维修,则这种行为就应当征收增值税。因为这些部件已经不附着在不动产上。

  七、问:一房地产公司3月1日某楼盘正式开盘,每位欲购房户需交纳一万元诚意金,才享有摇号选房的权利,规定在3月10日摇号并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如签订合同则此诚意金抵充房款,如不签订合同,作为违约金归房地产公司所有,那么房地产公司收取诚意金时需要交纳营业税吗?签订合同时因购房户不签合同导致的违约金要交营业税吗?

  答: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诚意金的具体涵义,析其实质来解决问题,诚意金这一概念系来自港台地区,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那么诚意金是否属于预收帐款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预收帐款的定义,根据新会计准则,预收帐款科目指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即预收帐款是建立在购货合同基础上的,对应于本例,即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所收到的预收款应当建立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房地产公司3月1日收取诚意金时,显然是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

  有的同志认为此项诚意金属于订金或定金性质,我们认为所谓“定金”,其法律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即有合同为前提,没有合同即不可定义为“定金”。也即定金亦非预收帐款。那么另一个概念“订金”呢?其实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合同履行可抵充房款,不履行也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本例的诚意金属于预付款吗?购房户尚没有决定购房,何来的预付款?

  由上述分析可见本例的诚意金均不属于建立在购房合同上的预收款性质,因此房地产公司3月1日收取的诚意金不应作为预收帐款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如果3月10日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则建立在购房合同上的此一诚意金便符合了预收帐款的性质,此时应与其他房屋销售价格与价外费用合并征收营业税,如果购房者放弃签订合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房地产公司取得的此项收入并不属于营业税法所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为,即房地产公司所没收的这笔违约金并不是建立在应税行为基础上的,因此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予征收营业税,至于购房户是否可以索回诚意金,则是相关民事法律的问题,购房户可以在民事法律范围内要求房地产商返还这笔预付款,因为本例中房地产商规定的不购房即没收违约金的合同本质上违背了合同法。

  八、宾馆、饭店、商务楼兼办电信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顾客在住宿餐饮同时,使用电话,根据国税函(1998)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到,宾馆、饭店、商务楼等在提供餐饮、住宿的同时提供电信服务,并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的定义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而提供电信劳务、餐饮、住宿劳务均系应税劳务,而没有货物在内,所以如果能够准确核算各自营业额,则分别按餐饮业、旅馆业、代理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九、购房后回租或回购,营业税照样缴纳,但企业所得税不必作销售处理,而是符合条件按融资处理,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举办的购房加租或回购,应当征收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税目营业税,购房业主按销售不动产或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如果以降低售价方式尔后回租的,则按正常价格与售价差额对个体购房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托管经营收入营业税问题,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从内蒙古电力总公司取得的1。4亿元托管经营收入,既不属于销售货物收到的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因购货方(内蒙古电力总公司)的原因,导致生产能力未充分发挥而向对方收取的补偿收入,因此国税函(1999)4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托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税目笔者认为应当是其他服务业。

  十一、资金占用费营业税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按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应视为具有贷款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如果按低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呢?根据上述文件也不应予以征收。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企业间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如果应收取而不收取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征收营业税。

  十二、门票收入,如果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经营游览场所的门票收入应当按文化业征收营业税。

  娱乐场所的门票收入应当并入娱乐收费一并征收娱乐业营业税。

  十三、旅游景点内收费一般按旅游业征收营业税,比如索道收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收入等,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虑的,固然上述行为符合交通运输业定义,但其实质是从属于旅游服务,正如车船税之规定,如果只停留在厂区范围内不上牌、不上路的,则免征车船税,都是车船,但上路不上路却是迥然不同的,前者使用了航道、公路等,后者只相当企业内部的设备。

  如果实行一票制收费的,如能分别核算各项目,则分别按各税目征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各税目或核算不清的,则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将门票收入文化体育业税率3%提高为旅游业税率5%。

  十四、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可差额纳税,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或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或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这里要注意减除的是原价,不包括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同时还要注意减除凭证问题,除了发票外,合法有效凭证还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另外如果对购置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销售或转让则不适用这一原则,但是如果仅进行非实质性的土地平整、房屋维修是否也可以差额纳税,没有税法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当从宽掌握,不宜机械执法。比如对受让的土地清除杂草、对购置房屋墙面进行简单粉刷等。

  十五、合作提供劳务的营业税问题,一般情况下由合作各方向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分别纳税,但如果由合作一方向接受劳务方统一开具发票,则纳税人为合作一方,合作其他方不再征收营业税,至于合作一方负担的营业税款由合作各方协商处理,

  国税函(2003)3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付费电视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收取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5)1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其所属的子公司或者所属的院所协作完成一项劳务的,应对其实际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十六、国外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2004年以前对国外企业或个人向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采取审批制,尔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予以批准,比如国税函(2004)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奥旺尼可电池公司和美国高通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三星康宁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等,但其中经批准免税的仅包括技术转让收入,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国内的要提交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国外的要提交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

  北大张维迎教授曾经说过,取消或减少行政审批将极大促进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繁杂的行政审批往往是政府设租、企业寻租的渊薮,非但实现不了审批宗旨,还带来行政效率低下、腐败现象层生等不良后果,因此税务部门减少行政审批是税务部门行政职能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减少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而是要通过备案进行后续管理,变之前耗时耗力的马拉松式事前行政审批为事后跟踪式备案检查,无疑是政府和谐化建设的良政。

  十七、问:我公司系娱乐性质的公司,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售消费卡,消费者持卡来我公司消费,请问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最近浙江省国税局出台了一个文件,对商场购物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为客户购卡时,其实这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曲解,购卡和直接收款方式是有严格区别的,直接收款时,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客户均已明确了所购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要素,而购卡时,客户是不可能知道将来所购何物、何价的,因此购卡时只是预收货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时间。

  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类,在此处理上有异曲同工之处,国税函(2004)10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明确: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服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当然营业税也有对预收帐款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但那种情况有严格的限定,比如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屋等。

  十八、问:我公司系专门制造快餐的企业,按照与各个厂矿事先达成的协议,制作完快餐后即通过自备车辆运往各个厂矿单位用于消费,请问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如今的工作节骤越来越快,不少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都相继推出了干部、职工午间免费工作餐,以节约回家就餐所需要的时间,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而这些单位要么有自已的职工食堂,要么就出钱由相应制作快餐的企业或个人递送,那么这种递送快餐业务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呢?

  1993年新营业税拟订实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中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那么饮食业纳税人只提供饮食而不提供饮食场所征收营业税吗?如果对照149号文显然没有答案。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由此可以作出结论,是否征收营业税主要是看其是否是饮食业纳税人。

  无独有偶的是时隔十五年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又一次予以明确: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由于新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233号文件无疑是对202号文的再一次明确。

  从上述分析可见,送餐业务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划分标准应当是送餐企业的性质,对饮食业纳税人提供的送餐服务征收营业税,对非饮食业纳税人提供的送餐服务,比如快餐制作企业或个人送餐就应当征收增值税,为了验证这一说法,我们再引用一个税务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文中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从这个文件中不难发现,饮食业纳税人提供的送餐服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非饮食业纳税人,比如贵公司提供的送餐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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