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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在外地营业税应该如何缴纳

录入时间:2009-11-10

【中华财税网2009-11-10信息】  问:我们公司注册在上海的,现在有几个北京的项目,外出经营证已经办好了,但是营业税一直是在上海交的。请教一下公司这样做可不可以?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税法上没有规定已经在机构所在地纳税而未在劳务发生地纳税的处理方法,但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北京方面很有可能不放弃税收征收的权利,所以建议与你们当地的税务机关协商,看能否退还这部分税,去北京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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