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11-09
【中华财税网2009-11-9信息】 问:我是一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财务人员。请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营业税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凡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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