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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需要对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9-10-16

【中华财税网2009-10-16信息】  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而不是必须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如果存在甲供材料时,施工单位的价款中就不包括材料费,那么,施工单位需要对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对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工程,不管合同价款如何签订,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建筑工程的总体造价,按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 “建筑业”营业税,也就是说对甲方所供的材料应计入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计税营业税额中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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