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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在核算上有什么要求?

录入时间:2009-04-07

【中华财税网2009/4/7信息】  问:我企业有一项技术转让收入,同时还有常规咨询服务业务。按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属于免征营业税项目,在核算上将两项收入都记在一起了,税务机关检查辅导时说不能享受减免税政策,请问有规定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提示:对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减免税和没有减免的各项目营业额,这样才能分别确定享受免税的收入和应该征税的收入,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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