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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对承包经营如何确定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9-03-31

【中华财税网2009/3/31信息】  问:我企业属于小型建筑单位,挂靠一个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发生业务谁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提示:原《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本次修订后对凡是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如:工程队挂靠某建筑公司,以某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是“某建筑公司”的章)对外经营,发生应税行为时,某建筑公司是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也就(签订合同不是“某建筑公司”的章,是承包人的章)或者承包人承包时就明确了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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