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未交纳职工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营业额中减除?
录入时间:2009-03-19
【中华财税网2009/3/19信息】 我是一家劳务公司,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委托单位支付给我公司的管理费用中包括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费,但我公司只支付给职工工资,未交纳各项保险,请问我在计算营业额时是否可以将此部分保险费用扣除?
答: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提示:为劳动力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会取得相关凭证,计算营业额时准予扣除,否则只能以全部收入减除支付给人员的工资后余额作为营业额,未上缴的各项保险费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