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从事旧城(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8-12-17
【中华财税网2008/12/17信息】 答:按照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将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全部支付给补拆迁人,可以自由购买房屋的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售房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青地税发[2002]123号规定: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补偿金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补拆迁人。实际为以开发房屋抵被拆迁人的补偿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以提供的房屋抵顶补偿金的价款为计税营业额纳税。
青地税发[2002]123号文件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内资企业在2002年以前发生的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2002年以前发生的业务按照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