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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在建厂房缴税时能否扣除已支付工程款

录入时间:2008-11-10

【中华财税网2008/11/10信息】 问:前不久,我企业新建一厂房,至今还没有完工。最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准备将尚未建完的厂房转让给他人。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将已支付的工程款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在转让在建厂房所缴纳营业税的应纳税额中,是不可以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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