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是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8-10-28
【中华财税网2008/10/28信息】 问:我是非独立核算的从事服务业的单位,我与总部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我是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
另:财税[2001]160号文件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提示: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包括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但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如果你企业与总部之间不是独立核算的,可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