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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按什么税目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8-10-16

【中华财税网2008/10/16信息】  问:无船承运业务按什么税目营业税?

  答:国税函[2002]404号文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事宜。 
  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的规定,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6]1312号文件规定: 
  一、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提示:对无船承运业务应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可按上述文件按差额缴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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