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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动产的产权更名,是否要交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8-09-11

【中华财税网2008/9/11信息】 问:个人以自已的名义建筑了一些厂房及营业楼,没有钱支付工费,现要向银行贷款,由于一个人只能贷一份贷款,银行建议其将一部分房产更改为其他人名下,则可贷几份的款项,因此,我将一部分房产更改到我朋友名下,我不收取任何款项,现税务机关要征收我的营业税,是否合理?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九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其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1)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⑴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⑵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⑶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提示:根据您所述,您在产权进行更名时,就已发生了不动产转让的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您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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