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管道运输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8-01-15

  问:A公司系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主要客户系管道沿线各地市燃气公司及需耗用天然气的工业企业;A公司天然气主要供应商B公司;2008年A公司一大客户C(系工业用气单位)直接与B供应商签订购气协议,B对c直接开具天然气销售发票,A仅负责合同约定天然气量输送工作,从中收取一部分管输费用,请问A公司收取的管输费是否可以按照营业税应税劳务计征营业税?
(A公司对直接与自己签订购气协议的用户确认收入目前征收增值税;产品定价模式:采购价+管输费)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的上下游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天然气合同,并与c签订管道运输合同,且只负责提供管道运输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贵公司的情况属于兼营行为。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法字【1993】第04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