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8-01-10
问:关于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税发[2001]37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具体的免税期限: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
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25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天津市民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47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取消其免税资格。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要结合政策执行,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涉及吉林省的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白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敦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延边丰圆担保有限公司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提示:2007年按上述名单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