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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服务区出租的服务设施是否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7-11-07

  问:我们承包了高速公路某路段上的一个服务区,定期上缴一定比例的利润(承包费),高速管理部门给我开具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票据,我们是否可以入帐?不开发票吗?
  答: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如果您的经营行为属于本条前半部分的规定,对高速管理部门出租这个服务区应征收营业税,所以应开具服务业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如果您的经营行为属于本条后半部分的规定,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对高速管理部门不征营业税。可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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