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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的款项计入纳税义务人的营业税之营业额吗?

录入时间:2007-09-18

  问:代收的款项计入纳税义务人的营业税之营业额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以及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之规定,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人,其计征应纳税额的税基应当是纳税义务人的营业额(即其收入),而非纳税义务人所收到的款项。
  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第八十四条对纳税义务人的收入确认有着明确之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故,为其他人员代收的款项不计入纳税义务人的收入,因此也不计入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的计征税基,从而无需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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