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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收取的煤气集资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7-09-10

  问: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外销售房屋时代燃气公司向业主收取了每户3000元的煤气集资款(初装费)再由我公司统一向燃气公司缴纳。这其中我房地产公司未收取任何的手续费,燃气公司直接向我公司开具了发票。但是在今年我的主管地税局查账时,要对我代收的这部分集资款按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请问:主管局要我对这部分代收款项缴纳营业税合理吗?如果征收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代收款项属于营业税所称的“价外费用”征收范围,您企业代收的煤气集资款因为燃气公司直接发把票开具给了您企业。所以,应视同您的“价外费用”并入到营业额中计征营业税。但是,如果燃气公司把发票直接对用户开具(或由你公司人员代燃气公司对每个用户开具),您企业并且并没有收取任何手续费用。这种情况可不作为“价外费用”不缴纳营业税。
  另外国税发[2006]3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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