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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录入时间:2007-09-10

  问:我是北京的建安企业,承包一项工程在吉林市,将工程分包一部分给吉林市的一家建安企业,请问我代扣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我应向我机构所在地还是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完税?
  答:财税[2006]177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如果此项工程不是跨省工程,那么总承包人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吉林市税务机关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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