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拍卖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佣金收入,需交纳营业税,除此之外,对增值税应税的拍卖物,是否还涉及增值税(执法部门委托的标的,是否免税)?对个人委托的字画等标的,是否需代扣代缴个得税?拍卖企业还涉及哪些税?
答:一、流转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40号文件的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无论拍卖公司是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还是在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的规定,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按国税发[1990]40号文件的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拍卖公司拍卖其他性质的动产的,税法上是将其视同为受托代销商品,按受托代销商品进行增值税处理的。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让人(拍卖公司)为委托人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买受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对于执法部门委托的标的是否免税,要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在拍卖过程中,涉及到各种类型受托拍卖财产的财产权属转移,即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缴纳问题。
如果受托拍卖的财产属于委托人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进行拍卖转让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的规定,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应按5%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如果受托拍卖的是属于证照变更或产权过户的房产和土地的,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是由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因此,应对委托人按其取得的价款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房产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对房产、土地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按印花税的规定缴纳印花税。按契税的相关规定,买受人还要缴纳契税。按印花税的相关规定双方计算缴纳印花税。
受托拍卖的属于其他性质的动产的,如委托方不拥有著作权的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拍卖公司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向买受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全部开具普通发票,按4%缴纳增值税,只有对委托方收入的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
二、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中明确: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指定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拍卖收入的,应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三、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二)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三)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四、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