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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分、子公司的借款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7-07-10

  【中华财税网2007/7/10信息】问:我公司将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贷款转借给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年未收取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请问该利息是否可依财税(2000)7号文所说的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二条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将视为从事货款业务全额征收营业税。如贵公司所述,贵公司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贷款转借给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年末收取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可按财税字[2000]7号文件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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