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建建筑物要交营业税及相关的附加吗?
录入时间:2007-07-03
问:我单位有座钢结构厂房。钢构是从专业生产厂家购买。其他辅助材料是我们从当地钢材市场购买,自己请临时工进行安装。现在厂房已经竣工。请问我们要交营业税及相关的附加吗?
答:对企业自建建筑物一般是参照《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025号)来执行的。该文件规定,对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人,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
目前对此文件有不同理解,主要是围绕企业自建建筑物但不出售而是自用的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我们认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40号)第四条第三款“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中所说的“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的劳务(本条第四款才是规范房产销售的条款),也就是说可以理解为,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的建筑业劳务,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如果自建自用而不销售的则不需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另外从税理上说,营业税属于流转税,而非建筑业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所有权没变,没有产生流转,根据营业税的原理也不应该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