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开发软件如何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7-06-11
问:我单位是一家吉林搞软件开发的,经常开发新软件对外销售使用,都是征收增值税的,近日接了一个活,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我们开发的一种专门用于统计房屋销售情况的软件,版权是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对这部分取得的收入是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吉地税发[2006]46号: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应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你企业为房地产开发的软件符合上述273文件规定,可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上述46号文件规定:按“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