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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11-15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发布后,其中第58项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废止。我们想知道国税发[1997]35号文件被废止后,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向境内各航空公司出租飞机(干租)的业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恢复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向境内各航空公司出租飞机(干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所提供的劳务也发生在中国境内,应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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