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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费用应作为货运代理企业的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6-11-15

  问:某国有企业A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的销售以及铁路运输业务代理。A公司的运代业务主要是帮助需通过铁路运输发货的单位代为办理铁路运输并收取相应代理费,该部份企业已计入营业收入。但是在办理运代业务过程中由于铁路运输部门要收取发货单位相关的装卸、搬运费等各项杂费,该部份费用就由A公司代为垫付后向发货单位收取。请问,该部份的垫付费用是否应属于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之规定,以及参照各地方税务局对从事货运代理业的营业税方面的不同规定,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第一条“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自营、货运代理等业务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60号1995-12-6)第五条“对专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运输费、服务费等各种收入,可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以及《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实际支付的陆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以及代缴的港杂费、货物装卸费、仓储费、熏蒸费、货物保险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后的余额”之规定,对从事货运代理业取得收入应可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如何处理,请根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文件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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