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约无效能否申请退回已交纳的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9-30
问:因合约无效能否申请退回已交纳的营业税? 我公司几年前与某外资公司合建楼房。我方出场地,外方出资金,建成后对半分成。合约规定外方按工程进度给予我方1000万元搬迁和经营补偿。在工程中。外方按工程进度预付了我方300万元补偿费。这部分补偿费按税务机关要求分别交纳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由于外方缺资,工程无法进行.经法院裁决。合约无效.我方须退回300万元补偿费。请问这部分补偿收入.能否退回已交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你公司与某外资公司签订合约合建楼房,后因某种原因工程无法进行,经法院裁决,合约无效。据此你公司对该项收入已交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报经原征税机关审查认定.可以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手续.也可以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