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享受免征营业部的优惠?
录入时间:2006-09-21
问: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非政府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被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刹性医疗机构的,如个人合伙举办的康复中心、个体诊所等,能否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提到的非政府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被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但其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