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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在建厂房时能否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9-13

  问:我公司正在建造的厂房,因缺乏后续资金投入,拟对外转让。目前厂房施工已即将进入封顶阶段,大量的工程款项亦已实际发生并对外支付。请问,我公司在转让该厂房时,能否扣除前述已支付的工程款部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规定缴纳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在转让在建厂房时不能将转让收入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应按上述财税[2003]16号文件中有关转让在建项目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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