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电信部门提供电信劳务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8-31
问:我公司已取得了由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服务范围为:移动短信、网上商务、网业制作、行业信息。现阶段我公司主要业务为移动短信业务。请问:我公司能否按“邮电通信业”的税目申报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0号2001-8-15)“对向用户收取电信费用的单位,应按其向用户所收电信费用减去分给合作单位的电信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其他合作经营单位从合作方分得的电信费用,亦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以及根据相关规定及电信服务业务实际情况,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如短信、彩铃等。因此,无论是电信企业,还是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其他单位,其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业务,如短信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均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87号2002-11-12)“对非电信部门提供电信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的问题,在总局作出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对经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信息服务的纳税人,其劳务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未经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信息服务的纳税人,其劳务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故,我们认为,若你公司提供移动短信业务,是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则依法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申报营业税;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仅仅负责制作、创作、设计各类短信内容、资讯,然后将该等短信由其他电信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发送,你公司据此收取短信资讯费用的,则你公司所提供之前述服务,依法并不属于提供“电信业务”,而是其他服务行为,应当依照“服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不能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请结合公司所提供之业务的实际情况,就营业税的税目适用作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