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予是否交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9-05
问:我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互相赠送房产,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答: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偿赠送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也就是说,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您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的房产交换行为应当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