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折扣为什么不能冲减收入?
录入时间:2006-05-18
2004年3月,某公司将一个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在建工程项目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其他公司,并向对方开具了发票。次月,该公司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又决定给对方15%的折扣。于是,公司财务向对方开具了一张60万元的折扣红字发票,冲减了该公司4月份其他项目的营业收入。5月上旬,公司在向地税局申报4月份的营业税时,地税局的同志却不同意将折扣冲减收入。请问: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折扣为什么不能冲减收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根据这一规定,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折扣额,只有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才能以折扣后的价款作为营业额。该公司将折扣额单独开具红字发票,折扣额将不得从营业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