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歌分成收入如何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5-08
问:有线电视台和电信部门合作开展的互动点歌业务所取得的分成收入按何种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点歌等业务属于“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骍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因此有线电视节目所收取点歌费应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的播映缴纳营业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有线电视台与电信部门应按各自实际取得的收入分别按文化体育业和邮政电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