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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企业赠送手机是否交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4-17

  问:为业务发展需要经常对外赠送话机、电话卡、等实物,根据国税函[2003]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的通知》,移动公司可以税前扣除,这部分实物是否视同销售货物缴纳营业税?
  答:国税函[2003]847号第一条规定:"中移动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财税[2004]215号进一步明确:"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为业务发展需要经常对外赠送话机、电话卡等,属于捆绑销售方式,我们认为不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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