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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进入其他单位账户是否应该纳税?

录入时间:2006-03-30

  问:日本某公司A向国内某公司B支付佣金,但因B公司没有外汇账户,故在B公司的要求下,A公司将佣金付至B公司在香港的关联公司C公司账上,B公司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虽然A公司账面上并未收到B公司佣金,但B公司佣金已经支付给A的关联公司C公司账户,A公司实际取得了支配该佣金的能力。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之,当事人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其债务消灭。A公司根据B公司的要求向C公司支付租金后,A公司的付款义务已经消灭,C公司代B公司收取款项,其本身并不具备该款项的支配权,也不能确认该笔收入的所得,其支配权为B公司所有。根据实质课税原则,B公司应对该笔佣金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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