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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掌握?

录入时间:2006-03-30

  某西医门诊部,是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现在投资3000元购买了一台心电图检测设备,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如果可以免税,那么是免征3000元营业税款,还是对3000元的营业额免征营业税?我个人认为应该是直接从应缴税款中扣除,因为闽地税发[2002]4号文件中有这么一段话:“免征营业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逐级书面上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批。在未批准之前,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应先按规定申报入库,批准后再从以后(连续不超过3年免税期)的应纳税款中抵扣。”这不是说可以直接从应纳税款中抵扣吗?
  答: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以财税[2000]042号文件予以明确。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新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3年”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不用于分配,而是用于购置药品、医疗设备等方面,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该单位西医门诊部购买心电图检测设备,属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范围,但不能以此一笔业务就确认3年免税,还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你处地税局确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核批准。比如,门诊部将取得的一部分收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而大部分收入则用于分配或个人消费,显然是不能获得批准享受免税优惠的。
  在实际操作中,购置医疗设备的金额既不作为免征营业税的收入,也不作为应免征的营业税税额,而是指全部医疗收入,不包括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
  财税[2000]42号文件还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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