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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转让著作权在支付转让费时已代扣代缴了营业税,全部转让费收入应纳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6-03-30

  某报社2003年8月份,为一位知名作家委托我报社转让其作品的著作权,该报社以报社的名义转让了该作品著作权,并取得转让费收入。该报社在支付这位作家转让费时,已代扣代缴了营业税,但税务部门告知该单位补缴取得全部转让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请问税务部门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有关政策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税务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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